1 总则
1.1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,防止氧气厂(车间、站)(以下简称厂)发生事故,改善劳动条件,特制定本规程。
1.2冶金企业的氧气生产、储配,及其使用的设备的设施,在设计、施工、运行及维护检修时都必须遵守本规程。凡不符合本规程要求的,应加以改造,未改造前应采取安全措施。
1.3新建、扩建、改建氧气厂时,必须遵守安全“三同时”的规定。
采用新工艺新技术、新设备时,必须有安全措施,并经主管安全、消防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执行。
1.4施工部门要按图施工。若有变更,应由设计、施工及生产部门三方商定。重要变更,须报上级批准。
1.5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。厂长、车间主任、工(段)长对其所管辖范围的安全负责。机动部门要加强管理,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。
1.6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技术和劳动纪律的教育。经考试合格后,方准上岗。
1.7应建立、健全对厂房、工业构筑物、压力容器和重要机电、仪表设备的安全技术专业检查制度。
1.8严禁携带火种进入厂内“禁火区”。每次动火前必办理“动火许可证”。
1.9主要机电设备应实行挂牌操作制度,严禁不挂牌操作。